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64973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22〕1741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2-07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省厅决定自2022年12月5日起启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见附件1)。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执行。
附件:1.“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
2.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明确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程序及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办理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业务时与厅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包括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
实物印章为圆形回墨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自左而右环形,五角星下方刊“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印章是指以实物印章为制作蓝本,通过数字技术进行加密,以数字认证存储介质方式,仅适用于办理电子证照业务的电子版印章。
第四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用于办理省级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备案业务。具体包括:行政许可(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及相关证照。
第五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厅行政审批处负责管理使用,实行专人管理,未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六条业务办理处室申请行政审批许可文书及证照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时,应将审批事项办理资料,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送行政审批处。
行政审批处审核后,如对办理意见无异议,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予以盖章。
行政审批处审核后,如对办理意见持有异议,行政审批处提请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盖章;如有重大分歧意见,提请厅务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完成时间以在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应按照以下要求规范使用:
(一)厅行政审批处应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用章登记台账。
(二)用印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手续,在有关文书指定位置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并确保章印端正,图形清晰。
(三)严禁在空白文书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四)严禁将行政审批专用章带出本单位外使用。
第九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因机构变动或其他原因而停用时,应及时送交厅办公室封存。因业务变更等情况不再使用时,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时经办人应登记签字。
行政审批专用章如遗失应及时上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对外登报作废,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